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猥亵妇女的行为;
2、行为人具有采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侮辱妇女人格的行为;
3、行为人具有实施摸、舔、吸吮、亲吻、搂抱、撕扯、扒光衣裤、用刀割、剪妇女头发、衣裤、身体等猥亵、侮辱妇女行为的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妇女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并具有寻求性刺.激或者挑逗他人产生性.欲的目的。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行为不能视作犯罪。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综合上面所说的,侮辱妇女、强制猥亵的行为是会造成他人的身体还有心理受到极大的伤害,这也是触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只要造成他人受到重大的伤害必定就需要承担刑事的责任,一般在处罚时最低也会按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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