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未成年犯罪的案例比比皆是,未成年的孩子年龄小,易冲动,会在不理智的情况下触犯法律犯罪。未成年孩子毕竟还小,法律规定相关犯罪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在有限度的范围内允许对未成年有相关义务的人到场旁听审判结果。这也是对未成年孩子的身体一种法律保护,更是对他们心理的一种保护,避免孩子产生心理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由此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即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均不得公开审理,只是在有限度的范围内允许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派代表到场。
那么,具体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阶段,就要涉及到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须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对此有相应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完多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多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综上,完多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系已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阶段的年龄,以及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特定之罪的,无法不得公开审理,只有在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属于相对有限度的公开。
1、建立审理与宣判均不公开的制度。笔者以为公开宣判实际上削弱了不公开审理的本来意义,公开宣判规定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并宣读判决书,只要旁听了公开宣判,对案件事实就有了基本了解,如果再没有案件信息披露限制规定,不公开审理形同虚设。为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建立审理与宣判均不公开的制度较为适宜。
2、建立限制案件信息披露制度。对于涉少刑事案件,应当限制媒体进行报道。现行法律法规仅规定不得在报刊及互联网上公布判决书,但对于案情的公布没有限制,为了彻底执行不公开审理制度,应当禁止公布能推测出被告人身份的案情及其他信息。对于案件信息披露的限制性规定应当及于因诉讼途径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公开宣判的群众。对于任何违反案件信息披露限制性规定的单位与人员,都应该有一定的惩罚措施。
3、严格未成年刑事案件卷宗使用制度。为彻底贯彻不公开审理制度,应当完善卷宗管理制度,禁止一切非办案人员与未经授权人员使用卷宗。只允许特殊情形下使用案件卷宗:一是不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也不对未成年人的利益构成潜在威胁;二是具有法益上或者是公益上的必要性,如研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4、建立被告人申请公开制度。在被告人认为公开审理有利于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审理公正性的情形下,允许被告人申请公开。被告人申请公开制度是某些国家和地区防范不公开审判潜在危险的重要制度,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审判不得公开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现在保护少年之人请求公开审判者,法院不得拒绝。”建立不公开审理的制度本意是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申请公开审判制度是利用被告人的积极姿态,客观上形成对不公开审判的监督。
未成年人因不够法定的年龄,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时候,是不公开审理的,这也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无情,但是法律也是有情的,审理她们不是为了让大众责骂他们,而是为了好好教育他们,让他们知道自己错在哪。教育他们正确的处事方式,不是武力解决问题,告诉他们犯罪的危害,希望他们以后好好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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