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能够了解,尤其是作为读者的,我们,应该都能够知道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量刑,我们也能够意识到,信用卡诈骗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来说是有一定影响,那么我们就了解一下虚假诉讼信用卡诈骗的相关量刑标准,根据相关的标准诈骗,根据具体的金额来进行相关的处罚规定,具体看下文。
虚假诉讼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虚假诉讼使财产处分权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虚假诉讼与一般诈骗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被骗对象与财产处分权人以及被害人是否同一。在一般诈骗情形下,被害人是因错误认识而自愿向对方交付财产,且被害人在交付财产时并不知道对方是诈骗。而虚假诉讼中的被害人明知对方是诈骗,但仍因法院裁判的强制力而被迫向对方交付财产。笔者认为,财产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诈骗罪中陷于错误认识的对象不应局限于财产所有权人,还应包含财产处分权人。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行为人让财产处分权人受骗交付财产而被认定为诈骗的实例。如在商场购买货物时,以多次退换货物、以假乱真等方式,骗取商场营业员交付货物的行为,就被认定为诈骗,显然该案中产生错误认识的并不是店主而是营业员,即财产处分权人。
虚假诉讼侵害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一般诈骗行为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财产权。虚假诉讼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财产权和正常的司法秩序等,但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利用司法权只是行骗的手段而已,所以不能由此否定虚假诉讼的诈骗本质。其实,这是虚假诉讼较之一般诈骗行为更为“高明”之处,它是行为人借助法院的司法权达到行为指向侵犯他人财产的目的,虽然该行为也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但这一结果并非行为人的行为指向。因此,判断虚假诉讼侵害的客体应以其目的来认定。如诬告陷害罪也是以诉讼为手段,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达到非法目的,从而使对方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可见,该行为侵犯的也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但刑法将其归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而不是妨害司法罪中。
类似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归罪原则,应认定虚假诉讼侵犯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虚假诉讼具有应然的刑罚处罚性。与一般诈骗行为相比,虚假诉讼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更大。该类行为通过提供形式上合法的虚假证据来骗取法官信任,隐蔽性、欺骗性强,说明其主观恶性更大。行为人采取的诉讼手段不仅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蔑视了司法权威,还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若对该类行为仅以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虚假诉讼行为就会因成本收益失衡而得不到有效遏制。何况,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证据权限较小,侦查手段有限。因此,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将虚假诉讼纳入诈骗罪调整范围,以国家名义给予其最严厉的否定性评价,以敦促行为人主动衡量得失,趋利避害。
这里小编认为,不仅我们应该要时刻了解对于虚假诉讼的信用卡诈骗的规定,同时也能够认识到,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一些标准以及刑罚处罚,其实还要提醒读者,应该识别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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