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4、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
(4)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5)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6)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大家都知道危险的物质是不能够随意地接触的,否则对于人体健康安全来说是非常有危害的,因此法律当中也明确规定了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按照我国《刑法》125条的规定对此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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