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强迫交易罪。当然,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可能犯本罪,对此需要格外留意。不过要是行为人涉嫌强迫交易罪的话此时是怎么处罚的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吧。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强迫交易行为属于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刑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1、促成不公平交易,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
3、社会影响恶劣的;
4、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严重后果的;
(二)关于“交易中”的认定
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交易事实存在,虽然这种不平等交易,是一方强求另一方接受的交易。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三)一罪与数罪的认定
强迫交易罪在实施过程中,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如果致人伤亡的,尽管在强迫交易罪与伤害(包括故意与过失)、杀人(故意与过失)罪之间有牵连关系,但是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理,而应当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也就是定强迫交易罪和故意伤害(杀人)罪两罪,一并处理。
买卖是自愿的行为,其中一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此时是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要是涉嫌强迫交易罪的话,按照法律中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将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间进行处罚,当然此时也有可能单处或者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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