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印章在被盗窃、抢夺、毁灭的情况下,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这是一种侵害到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客体就是指罪犯在毁灭国家机关印章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一旦发生,将会严重影响和破坏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1、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印章,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印章或者虽是印章但不属于国家机关的印章,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武装部队印章罪等治罪。
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印章的行为。既可以是乘人不备,又可以是在他人有备的情况下公然夺取,如在保管人患病、中轻度醉酒减弱防护能力但神智清醒的情况下公开夺取等。构成犯罪的,应是构成他罪如抢夺罪、抢夺武装部队印章罪等。
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既可以表现为作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不小心将印章掉入水中、火中而不立即采取措施让其随水漂流、浸湿或烧掉,亦可构成本罪。
2、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印章而盗窃、抢夺或毁灭的,不能构成木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者的犯罪的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别,后罪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真实的国家机关印章后加以变造、买卖的,或毁灭买卖的国家机关印章的,应当如何定罪?由于行为人先后触犯两种犯罪,而两者犯罪又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按牵连犯的原则论处。但二罪的法定刑的是一致的。
(二)、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予以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与本罪或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三)、本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武装部队的信誉和正常管理活动。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的印章。
依据第375条第1款规定,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不构成该罪。如果毁灭军事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可考虑以本罪论处。
刑法条文:
根据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公文、证件、印章数量较多的,多次盗窃、抢夺或者毁灭的;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后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声誉的等等。
相关说明:
二、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
三、本罪犯罪的对象限于国家机关的印章的行为。所谓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印章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客体指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因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印章罪而致使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到侵害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国家公民,在一起有损、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面前,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拒绝一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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