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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诈骗解释

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及,而关于信用卡的麻烦也接踵而来。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是信用卡诈骗。诈骗现象愈来愈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建立不少有关的法律来惩治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而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给出了相应的解释,以下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卡诈骗解释。

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2)伪造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2)伪造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第二条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1)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2)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1)明知是伪造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0张以上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第(3)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第三条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四条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229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使用伪造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1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犯本解释第1条、第7条规定的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各该条的规定执行。

信用卡本来是为了方便人们生活的设计,没想到居然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成为一种诈骗工具。然而,相信在国家司法机关等的整治之下,那些信用卡诈骗者将会受到相应法律的追究,为他们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代价。另外,只要我们注意提防,分辨犯人的诡计,相信这类案件将会减少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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