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非法集资案件多以集体犯罪,或者团体犯罪为主,故而受害群体是较广的,在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追缴会集资额后,一般会将案件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理。此时,对于受害人群来说,最为关心的是非法集资判决后追缴的款额的分配问题。
1、要界定赃款的范围
非法集资行为的赃款数额是指行为人从被害人处所吸收或实际骗取的资金总数。由于在此类犯罪中,行为人会将部分筹集所得资金或骗取的资金用于支付中介组织或人员的中介费、手续费、提成,或者用于支付行贿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用后期集资所得款项支付前期向被集资人承诺的高额利息,因此,以上诸项应当计人赃款总数。但是案发前已归还受害人的数额应当予以扣除。
2、要确定追缴主体
实践中,非法集资犯罪赃款之所以追缴不力,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明确的追缴主体和职责,不仅立法对此没有作出规定,法院在判决中也只是笼统地做出“依法对赃款进行追缴”的表述。因此,在司法实务中,由于主体不确定、责任不明确、手段滞后等原因,往往导致丧失最佳追缴时机,涉案群众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为群体性上访等危及社会稳定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我们认为,赃款的追缴应属侦查机关的职责范围,确定非法集资款的数额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不仅要查清包括集资赃款数额在内的犯罪事实,还要负责追缴赃款,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发布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规定的公安机关在处理非法集资工作中的职责包括:“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协助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可见,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等强制性措施,追缴赃款,挽回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然,赃款的追缴必须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判决生效后的各个阶段进行,直至全部赃款追缴完毕。
即行为人所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既触犯了刑事法律,又涉及到被害人的赃款返还请求权民事法律关系。因此,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司法处置的重点一方面在于对被告人的准确定罪和量刑,另一方面在于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我们认为,对于非法集资行为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应当遵循“刑事优先原则”,即在非法集资产生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如果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中止民事诉讼,转入刑事诉讼程序,公安机关查清涉嫌犯罪的事实并经公诉机关审查起诉后,交由法院对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审判,再针对涉及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或者在审理非法集资刑事犯罪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纠纷。“刑事优先”的司法处理机制,有利于侦查机关通过强制措施防止行为人隐匿、转移赃款,从而可以最大限度挽回涉案群众的经济损失。
首先需要确定追缴的主体,在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如何追缴,故而公安机关的警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追究方式,确定追缴范围。在款额追缴后,非法集资者需要承担刑事以及民事责任,受害人需要欲得到赔偿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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