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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什么?

虽然在电视剧里经常看见有人假装成警察从而便于做违法行为。但是,现实生活中也是真实存在的。那么自然就会有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人,其实这些行为都算是违法行为。那么,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什么呢?接下来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和《人民警察法》中都对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构成

1、罪体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行为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这里的非法生产,是指无生产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制造警用装备,或者虽有权生产,但超过有关部门的订货数量制造警用装备。非法买卖,是指无经营、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销售、购买警用装备,或者有权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无权购买者销售。客体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这里的制式服装,是指国家专门为人民警察制作的服装。车辆号牌,是指人民警察专用的车辆牌照。其他专用标志,是指警章、警徵、警衔、警灯等便于公众识别,而用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用于公安工作的场所、车辆等的外形标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在从事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以及值勤、巡逻、处理治安案件等警务时,依法使用的警用器具,包括警棍、警笛、手铐、警绳等。

2、罪责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警用装备而非法生产、买卖的主观心理状态。3、罪量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或者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数量较大的,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购买拒不听从的;影响恶劣的;非法生产、销售的警用装备用于违法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需要。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证人民警察执法的权威、强制力和严肃性。为此,国家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制造、生产、买卖,等等均有严格的规定。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非法制造、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导致人民群众对警察真假难辨,不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声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而且破坏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为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次修订刑法,将《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纳入了刑法典。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警用装备,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归纳总称。具体包括:

(1)制式服装,通常简称为制服,指人民警察穿戴的规定式样的服装。我国人民警察现行制式服装为八九式,包括大沿帽、单衣、大衣、衬衣等。制式服装作为统一整体,还包括现行帽徽、领带、铜色钮扣、领带、领带卡,等。非法生产制式服装,指非法将一定的原材料加以组合形成成品的、半成品的制式服装,不要求同时将服装应附戴的徽章同时制造出来。非法生产制式服装的原材料的,不构成本罪。非法生产警用鞋类、棉衣、手套等警用物品,因生产的衣物不具有人民警身份的专用标志性,其行为对本罪的客体不能形成危害,因而不能构成本罪。

(2)人民警察专用标志的范围。广义上讲,制式服装上的徽章、领花、钮扣等警服专用标志,也是人民警察专用标志。但从法条表述来看,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应将制式服装上的一般的附戴物排除在外,属狭义上而言。因此,我们认为专用标志应包括两种:

一是警衔标志。警衔标志虽佩带在服装上,但各级衔级的警察标志不一,而且警校学员一般没有警衔,因而归于狭义的专用标志。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方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 "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

二是车辆号牌、警灯、警用警报器等专用标志。车辆号牌,即指公安专用车辆的号牌。《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通告》第2条规定:"除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以外,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私自生产、销售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警服及其仿制品。"根据公安部1983年9月20日发布的《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警车上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

(3)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配的警用器械。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拷、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本罪所指警用装备仅限上述三种,非法制造、买卖其他警用物品的,不构成本罪。如非法制造警用武器的、人民警察证件的、公安车辆驾驶证照的,如果触犯其他犯罪,以相应的犯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一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规定;二是没有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合法授权。根据公安部等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警用装备由国家指定的工厂生产,并且生产按计划进行,对获准生产警用装备的,公安部按年度发文指定或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具体可表现为三种情形:

(1)非指定和委托生产警用装备的单位、个人生产警用装备的;

(2)虽是定点生产的企业,不遵守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擅自计划外生产的;

(3)曾经被指定或委托的生产企业,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托事项已完成,或未颁发年度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警用装备的。买卖,指以财物等为对价买进或卖出警用装备的行为,包括购买和出卖两种。非法买卖,即指没有经法定许可或者合法授权购买、出卖警用装备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28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2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追诉标准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案第三十五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四)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与法律知识了。在认真阅读以上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就不会对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什么产生什么疑问了。只要是不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警用装备的生产与买卖的,都算是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治安管理从而对大家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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