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指犯罪分子通过纠集、控制一些卖淫的妇女进行卖淫,或者以雇佣、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 从中牟利的行为。
组织卖淫的具体表现,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行为人设置卖淫场所或者以发廊、旅店、饭店、按摩房、出租屋等为名设置变相卖淫场所,招募或者容留一些卖淫人员在此进行卖淫活动。二是行为人自己没有开设固定的场所,而是组织、操纵他所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如一些按摩院、发廊、酒店的老板,公然唆使服务人员同顾客到店外,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收取钱财,或者以提供服务为名,向顾客提供各种名义的陪伴女郎,实际上是提供卖淫的妇女进行卖淫活动。无论以上哪种形式,都属于组织他人卖淫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本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但是,如果行为人既自己参与卖淫,又组织他人卖淫的,则构成组织卖淫罪。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条规定:“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358条和第361条的规定,分为四种处罚。
(1)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严重的”是指下列情况: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组织他人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下列情况:组织卖淫的首要分子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
(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在们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很多的人对于组织卖淫罪可能并不是特别的了解,但是卖淫行为确实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一旦发现的话就必须要予以管制。通常情况下是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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