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婚假规定内容是延续和扩大了享受婚假的奖励待遇,法定的婚假是三天。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续和扩大了享受增加婚假的奖励待遇对象。一是保留了婚假待遇。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二是延续和扩大了享受增加生育假的奖励待遇对象,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也就是说: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修改后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与已经修改条例的一些省份比,生育假是待遇较高的省份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取消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鼓励晚婚的条款。因此,辽宁省也取消了鼓励晚婚的规定。但是将增加婚假7日的适用对象由晚婚职工扩大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主要考虑到结婚是每个家庭生活的大事、喜事,既满足了新婚夫妻的婚假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优生优育。
二、辽宁省的生育延长假是多少天
将增加产假60日的奖励对象由原来的晚育职工扩大为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也就是说:无论是一孩、二孩,还是再生育三孩以上的,只要符合《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以鼓励按政策生育。
关于公司提到的在新制定的制度中增设休婚假的条件的条款,是有效的。因为对于婚假,法律层面只规定了假期的天数、待遇等等,但是至于结婚后多长时间内使用才有效,在查阅了国家、国务院部委以及上海的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条例后,都没有看到明确的规定。因此,在法律制度空白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公司自主管理的范围,公司可以通过有效的制度来规定。从规定条文本身的合理性和民主程序出发,公司的建议“一年”以及“经职代会通过”的话,应该是完全有效,一是因为一年的规定合情合理,二是经民主流程一致通过的制度对员工和公司都具有一定约束力(违法性条款除外)。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现在很多人对于婚假并不是特别了解,一般情况下我们国家的婚假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劳动者结婚期间是需要有一定的假期。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法定的婚假主要指的就是三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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