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成员的人数必须在3人或者3人以上,主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核心分子,即首要分子。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首要分子要对他所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确立这一原则,是因为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团中出谋划策,计划安排犯罪,指挥其他集团成员实施犯罪活动的人,因此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都在首要分子的主观犯罪故意之中,也都是在他的组织、领导、指挥之下实施的,理应对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犯罪集团中某个或某些成员超出在该犯罪集团预谋实施的犯罪以外独立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对这一行为首要分子不承担刑事责任,由实施该犯罪行为的成员个人负责。
1、有三个以上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成员。这是犯罪集团不同于一般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2、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具体组织形式不限,可以是政党的形式,也可以是帮会、军队的形式;
3、主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并有明显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4、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即成立该组织就是为了实施一种或者几种犯罪。这是犯罪集团区别于一般组织的关键。出于非犯罪目的成立的组织,不能认定为犯罪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