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第一大类就是非讼催收了,顾名思义就是不经过诉讼来进行的催收。常见的有四种方法。
第一种是电话催讨,也就是打电话要债了,那么在这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就是电话催款员。催款员应该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对合同、付款条件有了解,同时也需要掌握沟通和谈判的技巧,以及需要一定的权力,用以在谈判过程中可以决定是不是债务可以打折、延期等等。
第二种是书面的催讨,这就包括信件、传真等方式,这是一种比较正式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作为未来诉讼仲裁的一个资料证据,也可以根据催收的对象来决定语言措辞是严厉还是温和、委婉。
第三种是当面催收,这种方式也是很常见的,很多银行都有专门的面访催收小组,这些人员应该经过必要的培训。
最后一种,是向债务人所要确认函和书面的付款计划,这也是可以未来作为诉讼的书面证据。如果有这样的书面文件,催收人员进行催款时,也会更有依据、更加容易。
第二大类是通过诉讼仲裁进行,这就要提交法院进行审理了。
这种方面比较麻烦,需要进行各种证据和资料的准备,也有一定的诉讼成本,需要向法院提交诉讼费,向律所提交律师费。法院下达判决后,能不能及时执行也是一个需要跟进的问题。如果欠债人迟迟不肯执行,收款方也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处理。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他人欠自己钱财的话,那么应当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来完成,比如说可以通过起诉或者协商的方式来完成,如果说是非法催收的话,将会构成《刑法》当中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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