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值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非法吸收社会和公共财产,并承诺给予一定的回报或其他形式的利益的行为,非法集资的资金利用一般都是违法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
抵押物虽然是非法集资购买的,但只要购买渠道合法,抵押人和抵押物的信息资料都是真实的,抵押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这种抵押合同就具备有效性。
抵押人如果不能满足抵押合同约定的解押条件,银行就有权继续抵押,或者通过诉讼程序,将抵押物拍卖以消除附加在抵押物上的债权债务。所以,即使抵押物是用非法集资购买的,抵押人也不能以此为借口对抗银行的债权,除非债务人能够消除债务,银行就永远享有该抵押物的合法抵押权。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在我国的非法集资的财产处理中,只要是能明确认定属于集资性质的财产,警方都客依法将非法集资的财产收缴处置,然后将其退还给相关的受害者,如果集资的财产已经被用掉一部分,那么就把剩下的财产按照比例分配每个受害人,而损失的财产则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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