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四、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在我国,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一些违法行为都可以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违反食品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方式也很多,比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直接吊销商家的营业执照,另外,违反食品安全生产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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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国家对于处罚方面的规定是非常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