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证券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市场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在实践中,最容易引发操纵证券市场罪风险的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因为他们操纵证场的可能性最大。从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来看,散户大大多于机构投资者,但鲜有散户能操纵证券市场的,因为他们在资金、持股、持仓、信息等方面相对处于劣势,缺乏操纵市场的物质条件。在我国,一些颇具实力的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成为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主体,因为我国的股票市场中存在很多中小股盘,较容易被 操纵。
总的说来,较易引发本罪风险的多为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上市公司、大的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和各类投资基金等。作为这些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在投资证券市场时,一定要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引发刑事风险。
操纵证券属于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作为其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操纵证券行为,在主观上也确实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只属于证券市场中一般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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