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也有的学者认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是指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是哲学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体现,和哲学因果关系具有一致性,他们都有以下特点:
1)客观性: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
2)相对性与绝对性:在普遍联系的链条中原因与结果是相对的,孤立考察某一原因(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原因(行为)和结果的地位又是绝对的。
3)时间顺序性:原因(行为)须在前,结果须在后。
4)复杂性:一因(行为)一果、一因(行为)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
5)因果关系既有必然也有偶然:即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既有必然原因也有偶然原因。
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其所必然(合乎规律地)产生的结果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是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着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并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首先是一种联系。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事物之间的联系具有普遍性,事物不是孤立的存在的,而是和其它的事物相互联系着的。
(二)刑法因果关系是一种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因为只有人的行为才能给予法律上的评价,自然力或者动物力纵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以刑法来处罚它们。
(三)人的行为是有主观罪过的行为,才能成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没有主观罪过,人就不能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自然不能认为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我们在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考虑各种事实的条件,但只要被确定为刑法上的原因的人的行为,则必然有主观上的罪过。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是需要结合实际的案件情况来进行处理的,涉及到造成了违法事实的,就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 这就是属于刑法因果的一种情况,相关情况的处理,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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