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公安机关都可以管辖。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l)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3) 造成被组织人重伤二~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L偷越国(边)境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L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本罪与走私罪的界限有哪些?
这两罪有着本罪的区别: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其走私的对象是指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任何物品,
二是客观方面有所不同。前者是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后者则是非法携带、运输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物品进出国(边)境。
二者相同点是都是非法进出国(边)境,两罪从构成特征上看不难区分,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走私为目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对此如何处理,我们认为,走私是目的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是为达到走私目的的手段行为,根据本法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以其所犯罪行中的重罪论处。
综合上面所说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是会严重的扰乱我国对边境正党的管理秩序,也会给国家的利益带来重大的伤害,只要构成犯罪就可以由犯罪地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居住的分安部门进行立案处理,但具体的也要结合案件的情况来进行判定。
延伸阅读:
偷越国(边)境罪的表现形式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
放纵走私罪与放行偷越国(边)境...
本罪与后罪的主体都可以是海关工作人员,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组织、运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