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是不作为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在这种情况下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另一种情况表现为不屦行法定义务而产生危害结果,这种情况下的不作为,就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具有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中,有三种观点:
(1)不作为不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在不作为的情况下,完全不存在因果关系。
(2)不作为与作为一样,在一定条件下也是造成危害结果的原因。
(3)不作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表现为不阻止其他原因所引起的危害结果的发生。
(一)违反法律直接规定。是指《刑法》有直接规定的罪名,才构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严禁“类推”。以《刑法》确定罪名为准。
(二)负有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绝履行的行为。是指能够有条件作为,而拒绝履行作为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作为犯罪的处罚应当对不作为的情况进行认定,如果确实是由于当事人不作为造成的犯罪后果,那么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但如果是属于其它的原因导致的,与不作为的结果没有直接关系,那么是不会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