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4次属于多次容留卖情况,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二、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就本罪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即具备了本罪客观方面的全部要件,实际上是否已经发生卖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结果,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只要他人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已经着手实施卖淫行为,就应当认定行为人犯罪既遂。他人卖淫行为本身完成与否,与本罪既遂的成立无关。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容留卖淫4次的犯罪事实,已经构成了严重了违法行为,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司法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在发现了上述犯罪事实的,也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来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在对犯罪现场勘察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