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接下来,我们主要就是来了解一下成都地区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成都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已于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确定我省盗窃罪执行具体数额新标准。新标准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16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5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5万元以上”。新标准将于8月1日起施行。在对“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中还明确,牧区偷牛盗马价值3000元以上的为 “数额较大”。根据我省1998年确定的盗窃罪数额执行标准规定的农村县700元、城市1000元,与以前城乡标准区别对待不同,将对城乡标准统一化是新标准的一个亮点。
1、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行为人在实施侵占行为之前,已经持有他人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之动产。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尚未持有他人财物。即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
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侵占罪非法占有财物时,被占有的财物已在行为人持有和控制之下,行为人只要采取欺骗、抵赖等手段使持有变为非法占有。侵占罪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盗窃罪在非法取得财物之前,财物并不在自己实际控制之下,行为人须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才能实现非法占有。构成侵占罪,除数额较大外,还要求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这一情节;而盗窃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可构成犯罪。即使在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退还他人的,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不同。侵占罪既然是将自己已经持有的他人之物转为己有,其犯罪故意多产生于持有他人财产之后,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形成于持有他人财物之时;而盗窃罪是将自己没有持有和控制的他人财物转归己有,其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前。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的重大区别在于,前罪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而后罪是转移占有的犯罪。盗窃罪的基本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平和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而侵占罪的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所有,或者将脱离了占有的他人财产转移为自己所有。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
根据四川省高院、省检察院的规定,如今在成都地区盗窃犯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600元以上,数额巨大标准为50000元以上,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来讲,则标准为350000元以上。并且要是在牧区偷牛盗马的话,那么数额标准还有不同。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如果你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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