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缴纳罚金不能减刑假释,因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缴纳罚金是表明当事人的积极认罪态度的,所以不能适用减刑假释,罚金是《刑法》的一种刑事处罚,是对犯罪分子的经济惩诫,表明犯罪是需要付出经济成本的。对于是否判处罚金,一般来说,侵犯财产罪的案件需要判处罚金,而且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罚金需要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对于拒绝缴纳罚金的,必须在刑期以及执行方式上有所体现,比如说本来可以判处缓刑的,拒缴罚金的话就判处实刑了。
不交罚金的,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对减刑、假释等也是有限制的,执行机关会认为悔罪态度不好,从而不提交减刑、假释建议给人民法院,那么想减刑、假释就比较困难了。
二、处罚罚金的目的是什么?
法院在判决之前先交罚金,首先是要保证罚金的执行率,另一方面是要看悔罪态度,有没有对法律的敬畏。如果积极上交了罚金,判决结果一般会对悔罪表现有一定的认可,至少是正常判决,如果你拒不提前缴纳,法院仍然会判罚金,执行与否就不重要了,但不会在判决中认可所谓的悔罪表现。有无悔罪表现的结果体现在自由刑(主要是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刑期上,不要以为交了罚金就没事了、不会进去等,但交罚金是否积极确实会在实际上或多或少的影响你的刑期。
减刑的适用条件: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处刑种的限制,而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的长短的限制;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执行完毕,减刑就不存在的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在当代的社会,法院适用减刑假释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当事人存在积极悔罪的态度,而且存在重大的立功的行为,才能够裁定减刑假释,否则就是属于滥用职权了,所以没有缴纳罚金的情况之下,基本上是不会适用减刑假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