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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产性利益受贿案件如何构成

一、非财产性利益受贿案件如何构成?

财产性利益受贿案件的构成标准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非财产性利益,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非财产性利益主要包括:介绍职业、提职晋级、入党入团、调换工作、授予荣誉称号等。

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犯罪的对象,理论上有肯定与否定两大观点。

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据规定,作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财物。当前严格将贿赂限定于财物范围之内,并以此来认定受贿罪,是符合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也是严格执法的需要。因此,非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受贿犯罪对象。

但是,这并不是说,对以非财产性利益为犯罪对象的贿赂犯罪就予以放纵,而应按本法规定的其他罪加以惩处。如玩忽职守罪等。

二、受贿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国家法律制度对受贿罪的规定是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的财物,所以,对非财产性利益受贿案能否按照受贿罪定罪的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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