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资犯罪金额认定是怎样的
非法集资金额认定的法律规定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确定吸收金额的证据
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确定金额,收集其证据至关重要。
如果将每一个集资参与人的报案数额相加,容易出现偏差,且证明力有限,因此,实务中一般采取的方法,本次也被14号文所吸收,即:
(1)涉案主题自身的服务器或第三方服务器上存储的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第三方服务器存储的数据,需要各地警方予以配合,到云存储公司去调取)
(2)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
(3)银行账户交易记录、POS机支付记录;
(4)资金收付凭证、书面合同等书证。
非法集资案件,计算集资数额经常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14号文给出了清晰的界限,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计算在内:
(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 投资的资金金额;
(2)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
而对于集资参与人,也就是 投资人而言,集资数额是 投资人在每期投资结束后,利用投资账户中的资金(包括每期投资结束后归还的本金、利息)进行反复投资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但对反复投资的数额应当作出说明。就司法实践而言,在返还集资款环节,投资人对于自己的总金额到底是最终金额还是 初始投资金额有不同理解,14号文规定了“累计计算”,也就是按照最终金额。但实际办案中,返还 投资款的工作复杂,备注为累计的数额,可能会在返还金额不足时,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不一定能足额给付。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在现在社会中越来越常见,使得犯罪分子更加的选择这种手法实施犯罪,也是因为普通人的法律意识不强,贪图利益导致自己受到非法集资的伤害,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要看实际涉及到的金额是多少才能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