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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罪刑法该怎么判?

中国是实行法治的国家,不同的犯罪行为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去判刑。而偷窃是一种最古老的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不良行为,不仅属于不当得利,而且还影响公民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那么如果是对于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罪刑法是怎么判刑的呢?律图小编来给您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罪?

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罪,是指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的行为。

二、盗窃、抢夺部队公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管理秩序。武装部队公文,是代表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等活动和表明其成员身份的依据和凭证。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的行为,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活动,危害国防利益。

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公文。所谓武装部队,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但不包括民兵组织。所谓武装部队公文,是指以武装部队的机关、单位名义制作的以联系事情、指导工作、处理问题、下达命令的书面文件,如文件、公函、指示、命令、通告、通知、决议、决定、规定、报告、批复、信函、电文、介绍信、公告、通报、议案、请示、会议纪要等。其形成于武装部队执行职务或履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与职务活动、管理工作紧密相连。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或抢夺武装部队公文的行为。所谓盗窃,即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被公文的保管者、使用人、所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公文取走的行为。盗窃的必须是武装部队公文,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所盗窃的不是公文,或者虽是公文但不属于武装部队公文,亦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等治罪。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犯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犯罪对象是三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种行为方式,侵犯了一种以上的犯罪对象,即构成本罪。但在确定具体罪名时,还应根据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来定。如果行为人只是盗窃了武装部队公文,就定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罪。行为人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则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罚。如果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的行为和进行其他犯罪的行为的法定刑相同时,可选择以犯罪目的条款定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既可以是军人,又可以是非军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装部队公文而仍决意盗窃或抢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是公文、证件、印章而盗窃或抢夺的,不能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他罪,如盗窃罪、抢夺罪等。至于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或为了招摇撞骗,或为了出卖谋利,或为了自用等等。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罪如何处罚?

依照《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重要公文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数量较大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成为他人犯罪条件的;因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声眷的;引起军政、军民、警民纠纷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可见,对于盗窃武装部队公文罪刑法的判定是有条件的,不仅要符合主观要件,还要符合客观要件。 除此之外,非武装部队违反以上职责的犯罪,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进行处罚;武装部队违反以上职责的犯罪,当地公安机关要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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