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组织卖淫罪的,依法判处五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严重情节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根据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在2015年8月29日以前,对于犯组织卖淫罪的罪犯,最高刑可判死刑,而自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并开始实施,其中组织卖淫罪的死刑罪名被取消。
组织卖淫罪,所谓组织,就是行为人发起或是建立卖淫集团,为卖淫活动出谋划策,指挥、命令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具体的行为手段有招募、雇佣、引诱、强迫以及容留等。成立组织卖淫罪,对于前述手段具有其中之一或是数种、全部的,都可以成立。组织卖淫罪是一种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以及社会风尚的行为,其败坏社会风气,对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对于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中规定的“他人”,是指多人,而非一人,多指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男性,对于“男性”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因实际当中不少地方都已经出现了男子卖淫的现象,刑法规定的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自然也包括男性。
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犯本罪,构成本罪的必须是组织者,也就是通俗讲的“老鸨”。组织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团伙的,只要实施了组织行为均可成立本罪。组织者在主观上具有组织卖淫的故意,其明知其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而仍故意为之。至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动机等,并不影响其组织卖淫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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