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都想要国家给与减刑,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减刑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可以减刑,另外一种是做了某些事情应当减刑。这两种情况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适用的对象和所限制的条件是相同的,但是这两种情况的实质条件是有不同的法律规定的。
在减刑的法律规定中,减刑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会拥有减刑的权利,减刑只适用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这四种刑罚。
只要是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属于这四种刑罚,无论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刑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犯罪的情节是否轻重,并且对国家,对社会的危害性质的大小等等情况,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国家都是会给予减刑的。
但是除这四种刑罚之外,也有别的刑罚也可以有减轻的法律规定的。就例如死刑缓期执行的犯人,如果死刑缓期执行的犯人在执行判决期间没有在故意的去犯罪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所犯的刑事种类发生改变,从死刑犯变成无期徒刑犯或者是有期徒刑犯,最终如果这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我国国家法律规定的减刑标准的话,也可以根据情况被减刑的。
并且在此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被判刑的时候,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处罚的情况下,减刑的时候,可以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期限更改为3年以上到10年以下的范围内,其具体的情况要根据国家的减刑的法律规定去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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