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中,不适当的原告被误认为是合格的,因为它错误地确定了影响原告权利和义务的事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如发现被告不适合出庭,法庭应如何处理?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在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的主体不合格。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最高人民法院证据在民事程序”规定,法官解释的权利首先,解释后,原告并没有改变索赔如果它属于原告’s滥用起诉权,原告的起诉应该被拒绝。
[分析]作者同意第一种观点。1. 从恶意诉讼的性质来看。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发现原告是错的,节省司法资源的原则,减少当事人的诉讼应当向当事人解释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一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证据”。在法官解释被告是错误的主体后,原告仍然坚持不作改变地起诉被告,这是一种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由于原告无权在恶意诉讼中提起诉讼,法院应停止诉讼程序,裁定驳回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