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能怎么认定?
根据刑法,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在恶劣环境下追逐比赛;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营校车业务或者客运业务,严重超过规定乘员、旅客速度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及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三种罪都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常见的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主观方面是不同的。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是主观故意的或纵容的。交通事故罪是典型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主观故意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主观过失。2. 行为是不同的。
交通事故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除“放火、饮水、爆炸、投毒”以外,其他需要实施的具有相当危险性的危险行为。它不应该包括酒后驾驶和追逐比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的,处拘留、罚款:(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三)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负荷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的。对前款第三款、第四款行为直接负责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