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脚才刚出监狱的大门,后脚就又去做出了一些违反我国刑法的甚至性质更为恶劣的犯罪行为,对待这类犯罪嫌疑人在法律上通常将其称之累犯,同时小编相信大家对于数罪并罚的这个概念也并不陌生。但如果要说数罪累犯的话可能很多人会比较陌生,其实,数罪累犯的概念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犯罪行为不仅是好几个罪名,其中还有一部分犯罪行为是之前就被定过罪。
在我国数罪累犯的概念是什么?
数罪累犯:指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数罪的同时,其部分或全部行为又成立累犯。
在数罪累犯的刑罚适用上,存在三种不同的处罚模式。
(—)先并罚后从重。
(二)先从重后并罚。
(三)折衷处罚模式。
数罪累犯因同时涉及到数罪并罚和累犯处罚问题,情况比较复杂,小编认为应当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先从重后并罚。这是数罪累犯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始终坚持“一罪一责一罚”的思路,确定各罪的宣告刑,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确定最终的执行刑罚。至于数罪并罚中的发现漏罪、又犯新罪以及累犯认定等规则仍然适用,因为数罪累犯旨在解决数罪并罚与累犯适用的先后顺序问题,不影响其他阶段的法律认定和判断。
(二)先加重后并罚。这是—种比较特别的刑罚规则,仅适用于盗窃罪的数罪累犯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4.累犯;……”在这里,司法解释将累犯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情节相结合,而升格为更为严重的情节加重犯。因而,在处理盗窃罪的数罪累犯中,针对盗窃罪应采用“先加重后并罚”的刑罚模式。
(三)先累积后并罚。这也是—种非常特别的刑罚规则,仅适用于同种数罪累犯的情形。因法律对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并罚持否定态度,所以实践中在处理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往往采取累积的方式认定为一罪,例如犯三次诈骗罪的(非连续犯),不是将三罪并罚而是将三罪诈骗数额累加,如果犯三次抢劫罪的,不是三罪并罚而是依法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而如果采取这种方式来处理同种数罪累犯,便会发现将那些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同种数罪通过累积方式也一并从重处罚,显然有违公正之要求。因此,对于同种数罪累犯,如果属于全部同种数罪累犯的,则对该数罪分别定罪、分别从重,最后数罪并罚;如果属于部分同种累犯的,则对符合累犯条件的犯罪分别定罪、分别从重,对不符合累犯条件的同种犯罪实行累积方式,最后数罪并罚。
关于数罪累犯可以给大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当事人之前曾经因为贩毒所以才被判了刑,结果在出狱后吸毒、贩毒,同时自己制造毒品,这就是属于典型的数罪累犯的,但是关于数罪累犯的具体处罚问题刑法还没有特别明确的依据,基本都是根据当时的案情自由裁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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