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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事故负刑事责任的应该要找谁?

一、电梯安全事故负刑事责任的应该要找谁?

1、电梯所有人和管理人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首先将电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也就是我们一般而言的商场、物业公司纳为索赔的对象。

2、电梯的生产厂家

《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消费者是在宾馆、商场、火车站等场所遭遇电梯安全事故,可以直接向该场所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电梯生产厂家要求赔偿。

3、监管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产品监管部门,特别是质量监督部门负有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行为的职责,《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4、自行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条规定又被称为过失相抵原则,假如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可以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商场或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严格责任,如果受害人对其死亡的后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无需承担责任

5、处罚:电梯一旦发生事故最高罚200万

最高可罚200万元,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处罚个人上年收入的30%—60%。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触犯治安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置,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综合上面所说的,电梯发生了事故,那么就意味着不是质量的问题,就是属于管理人员的问题,但出了事故之后就一定要认定好是谁的责任,而且这个责任应该要找谁,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案件在处理的时候只有找到侵权人才能更快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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