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销售领域内必须具有明知是假药而售卖的心理状态,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生产、销售假药的故意,是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成立与否的主观要件,在审理时,被告人供述是重要但不是唯一的依据。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可以根据涉案药品交易的销售渠道是否正规、销售价格是否合理、药品包装是否完整、药品本身是否存在明显瑕疵,结合行为人的职业、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该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销售假药罪;既主产又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该罪的客体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犯罪对象仅限于假药,是指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该法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
(3)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这种情况一般是以一种低价药品冒充一种高价药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处理:
(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
(3)变质不能药用的。
(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假药,专指人用药,而不包括兽用药重其他动植物用药。
如果,公诉方没办法举证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这种行为就是主观故意的,那这对于销售假药的当事人的定罪量刑就是非常的不利的。因为有很多的犯罪嫌疑人第一时间都是推脱自己对于销售的药品根本就不知道是假药。事实上并非故意的话,也确实不能够按照销售假药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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