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抢夺行为定罪的时候,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而实际抢夺他人财物的数额,则关系着后面的量刑。但需要注意一点,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关于抢夺罪的具体量刑标准是不同的。那么大家知道广东茂名市抢夺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吗?请跟随律图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尢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35000元,工类地区每增加2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4)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4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40万元不足20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赳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抢夺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5)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
(10)多次抢夺的;
(11)因抢夺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们知道抢夺罪属于数额犯,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需要具体参考犯罪所得的数额。同时,由于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也就导致了不同的犯罪数额,在不同的地区量刑是不同的。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律图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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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既遂与未遂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