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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属于什么刑?执行死刑的方式有哪些?

我国刑法对犯罪人员制订了各种不同的刑罚,犯罪分子根据犯罪行为、犯罪情节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刑罚。其中只有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才会被执行死刑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那死刑属于什么刑?执行死刑的方式有哪些?一起通过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来了解一下吧。

一、死刑属于什么刑?

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适用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二、中国死刑执行方式包括哪些

1、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由法医上前将犯人的有重要价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医院,做器官移植用。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

2、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由法院决定的。 犯人只能申请,至于决定权在法院。 现在只有少数的中院(昆明中院、上海的两个中院、太原中院、佛山中院等)具备了执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尤其是太原中院,明确宣布放弃枪决的,这些中院不用罪犯选都是执行注射。 其他没有条件的中院,无论罪犯申不申请都是执行枪决。 所以最主要的还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条件执行注射。

三、执行死刑要注意哪些问题?

1、执行死刑的方式要简单化,尽量减少死刑犯的痛苦

在中世纪以前,死刑执行方式多样而严厉。在我国漫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死刑执行也以严酷而著称。这是和当时的刑罚报应思想一脉相承的。随着人道观念的深入,以及刑罚执行的简便易行的理念,各国立法纷纷简化死刑执行的方式和步骤,寻求尽可能使罪犯减少痛苦的方式。当今世界各国,死刑执行的方式已简单化。总的来讲,现今存在的死刑执行方式有五种,即枪决、绞死、石击、电刑、毒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执行的方式有两种,即枪决和注射(毒药)。其目的也是尽量减少死刑犯的痛苦,避免残忍的执行场面。

2、执行的时间要合理

在我国,死刑执行不是在判决之日,而是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后7日内执行。之所以对死刑的期限作如此严格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死刑犯因长时间静坐待毙而造成精神的巨大痛苦,以减少死刑的不人道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罪犯利用死刑执行前时间上较长的间隙自杀、逃跑,或尽可能使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

3、执行死刑要公开,但不要示众

执行死刑公布于众,主要是让人们知道犯罪人受到罪有应得的惩罚,加强死刑的一般预防效果,如果将执行死刑的恐怖场面示众,则有侮辱犯罪人的人格,使死刑执行不人道。

4、尸体处理要人道。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的尸体或骨灰。如果罪犯同意捐献或许可有偿利用尸体或身体器官,则有关单位或医务人员要人道地解剖尸体和摘取器官。

我国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其中死刑就属于主刑的一种。被判死刑的犯罪人员必须是犯下十分严重的罪行。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包括了枪毙以及注射,其中注射是近几年使用较多的执行方式。执行死刑后,法院应通知死刑犯的家属前来领取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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