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工作人员对外交往日益频繁。国家工作人员将财产存放于境外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对于这些境外存款,如果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就可能触及了隐瞒境外存款罪。那么在被认定构成犯罪的时候,这个隐瞒境外存款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己数额较大的境外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具体而言,要成立隐瞒境外存款罪,需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隐瞒境外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休,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隐瞒境外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在境外的存款,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以便国家对其在境外的收入进行监督。因此,隐瞒境外存款罪必须以违反国家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申报境外存款的特定义务为前提;如果没有向国家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则不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隐瞒境外存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公民,没有特定的申报财产义务,也没有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
隐瞒境外存款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境外存款应当申报而故意隐瞒不报。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隐瞒境外存款罪主要需注意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一)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隐瞒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来源的违法性为构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属于规定的境外存款。因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则是针对境外存款的监督,而不在于追究其财产来源是否有过错。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隐瞒不报境外存款,且数额较大的事实才能构成犯罪。因此,从犯罪形态看,这种犯罪只有既遂,没有未遂。
(二)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受贿后,将赃款转移出境,存入境外的银行的行为,法律已明确规定为犯罪。所以,如查明行为人已构成贪污罪或受贿罪,又将赃款偷偷转移存入境外,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对确实查不出犯罪来源的“存款”,可只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应以臣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处。
(刑法第395条第2款)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1997年《刑法》确定的一个新罪名,但本罪自设立以来,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一法条处罚的案例少之又少,缺乏可供参考借鉴的经验。对于瞒境外存款罪量刑标准,我国《刑法》中有严格的规定,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的话,那此时一般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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