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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什么法律特征?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什么法律特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单来说,可以归纳为四点:违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1、违法性判定

解释只是说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就太多了,概括起来就是,如果要从事金融服务行业,就是要依法取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或地方金融办审核的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没有取得牌照,就不能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保险理财、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说的直白点,就是金融的本质就是钱如何生钱,想做这个行业,就必须有牌照,没有牌照,对不起,你可能违法了。

2、公开性判定

在《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中以“通过媒介、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表述来界定“公开性”。其实,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况,都属于公开性判定。

3、利诱性判定

《解释》对于“利诱性”的规定表述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大部分的民间借贷条款中都会对利息进行约定,从表面上看符合“利诱性”的特质。但民间借贷和募集资金的目的主要是为解决生产、生活的需要,而在合法的利率范围内与他人达成借贷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是指未经注册或批准,以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吸引公众资金用以从事资本与货币经营的行为,同时也是国家严厉打击的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

4、社会性判定

不特定对象,其实很好理解,但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公众存款的理解,要注意两点:

1、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视为社会公众。

2、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也视为社会公众。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多少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5-7)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四种情形中的一种:

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害者要辨别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这种犯罪行为并不难的,因为自己在投资之前对于该公司的登记是可以在工商局的官方网站上查询得到的,如果该公司连正规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筹集资金的手续都不具备,对于这样的投资理财项目奉劝一定要谨慎的考虑清楚,最好是根本就不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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