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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受理的情形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某些事项起诉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这些事项即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原因,否则都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那么,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将会不予受理呢?现在,律图将在下面的文章为您做具体解答。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对下列事项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延伸补充: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在哪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

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

以上就是我们律图关于行政诉讼不予受理问题的法律解答,希望对您目前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关于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如何解决等法律问题,请您联系我们律图,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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