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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死刑缓期执行的,是否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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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一些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的这一段时间里,没有再发生犯罪行为,二年期满以后,是可以减为无期徒刑的。但是如果是死刑缓期执行的,是否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呢?对于这个问题,律图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死刑缓期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核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死刑缓刑执行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核准,无需上报。

二、死刑复核权与死缓复核权

死刑的复核权收归最高院,但是死缓的复核权在高院。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早有规定:“死刑最高人民法院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核准权

  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 死缓核准权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条 死刑复核的合议庭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五十条 死刑复核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死刑缓期执行是不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而且犯人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以后,是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但是如果罪犯情节恶劣,死刑缓刑执行是需要重新计算的。如果对死刑缓期执行的,是否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相关疑问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铁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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