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不发一些党员同志的犯罪,而他们主要涉及的都是职务方面的犯罪,此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是比较大的,在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之后,如果被判缓刑是否开除党籍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被判缓刑是否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由此法条可以看出,只要是故意犯罪,无论判处何种主刑的处罚,也无论时间长短,都应当开除党籍。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刑罚。缓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不是缓刑,注意区分。
二、被判缓刑要注意什么
1、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
2、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
3、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
4、考察监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采用暂缓量刑制度,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实践中即使是党员犯罪也是要区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而根据相关的规定,在故意犯罪的情况下,即使被判缓刑也是需要开除其党籍的。换言之,要是属于过失犯罪的话,那追究了刑事责任的,此时并不一定就要被开除党籍,这点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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