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的存在一直是存在争议的,支持方觉得死刑可以减少犯罪现象,维护被害者的利益。反对方认为死刑是剥夺了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属于一种不人道的处罚手段。因此现在也就出现一种要求就是全民死刑投票,通过这种方式决定是否废除死刑。
一、全民死刑投票为什么不能进行
由上述模型也可以看出,全民公决并不是一个完美的制度。首先,每一个投票者只会关注自己的利益,而不会或很少去考虑国家整体的利益,因此某些政策的制定不能够达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此外,全民公决有威胁人权的嫌疑,简单多数的通过办法,使得那些少数人的权益没有办法得到保障。比如,如果国家通过全民公决来决定是否给予某个行业补贴或者政策扶持,则通过的可能性很少,因为毕竟绝大多数人并没有获益,因此也就不会赞同。在这一点上,议会制要优于全民公决,也即全民公决只适用于那些对国家产生重要影响、关乎大多数人利益的提案。
二、修正案(八)修正关于死刑规定
1、减少死刑罪名取消1976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
(1)走私类: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金融诈骗类: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死刑仅留集资诈骗罪)
(3)发票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盗窃罪;
(5)妨害社会管理类: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限制死刑的适用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3、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减刑幅度修改限定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正案第四条)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修正案第四条)(与修正案第十五条的减刑条款对应)
因为现在的全民素质还有待提高,针对是否废除死刑的考量还是不完善的。所以是否废除死刑以及死刑该在什么情况下适用还是需要由专门的机构和专业的人员来进行判断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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