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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的犯罪都有哪些

虽然我国尚还保留的有死刑处罚,但《刑法》中规定的四百多个罪名里面,还有死刑处罚的罪名其实也不多了。而实践中,针对一些具体的犯罪,情节十分严重或者恶劣的,法律中才会规定需要对罪犯判处死刑。那通常判处死刑的犯罪都有哪些?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判处死刑的犯罪都有哪些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又称“生命刑”、“极刑”。

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68种,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人口众多,整体国民素质较低,对犯罪的仇视、对死刑的认可(这可能是最主要的)、“杀人偿命”等原始法律观念根深蒂固,以前法院宣判死刑布告中常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中国特色”吧。而取消死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死刑在我国最终也肯定会取消,事实上,我国在近来的司法实践中已减少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公开承认这一事实)。

死刑,是严格控制的,他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极其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即使是这样,如果不是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此,要判处死刑的,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法定情节上都有“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损失特别严重”等规定。

二、会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知道了死刑不适用哪些罪犯,自然就对会判死刑的情形有了了解。以下两种情况

1、未成年人;

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死刑由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外,其他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死亡案件,都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的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死刑执行命令,由判决死刑的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从判决之日起计算,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计算。

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实践中,如果不是必须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话,其实此时可以对罪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不过大家不要以为判处死缓就死不到了。如果罪犯在死缓期间又故意犯罪的话,此时也是可以上报最高法,核准执行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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