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国家了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加以限制,在人们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之后,会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判处相关的处罚,判处罚金是其中最为常见的处罚制度,由于不少公民不了解罚金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故而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关信息。
一、刑事罚金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无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
5、倍比罚金制
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类罚金数额的条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
二、民事诉讼罚款幅度的裁量原则
民事诉讼罚款幅度裁量是一个系统测算的工程,需要控制金额,宽严得当。法官必须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反复推敲、依法合议,遵循基本原则,最终使裁量结果既保证严肃性,又避免随意性。
1、综合原则
确保民事诉讼程序公正性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主线。规范罚款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相关法定因素,这也是裁量最重要、最权威、最直接的法定依据。具体考量上,法定裁量因素与酌定裁量因素相结合,法定裁量因素优先适用,结合罚款相对人的具体案情,作出客观严谨的适时评判,排除主观意志、个人判断等人为因素的干扰,力求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受到大体相同的罚款额度。
2、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对罚款的规定,是强制措施规范的程序保障与人权保障功能综合作用的体现。[2]在同一妨害行为或法律事实中,对相对人应一视同仁,不因相对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等不同而在法律适用与处罚上有所明显区别,不偏袒任何主体,适用标准平等,尊重和保障每个相对人的正当权益,克制不必要的负担。如对案情相似、违法情节基本一致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罚款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金额成倍差的罚款决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适当原则
无论法律制定如何精细,也不可能包容千姿百态的违法现象和瞬息万变的矛盾冲突。罚款幅度裁量要公正、稳定、合乎情理,让违法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过失与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大体相当。在确定个案罚款额度时,应当力求科学合理,量罚得当。罚款本意是为了制裁和教育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而不是追求罚款收入的增加,对相对人坚持利益权衡,理性对待,注重处罚的效果,做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相对统一。
4、比例原则
引入比例原则设定和实施罚款,先在法定幅度以内确定均衡“基准点”,再设置相应从重档别匹配,罚款的尺度与妨害行为的严重程度成比例,与责任大小对应,与主观恶意程度相当。差别化规定等级上下限,尽量做到法律规定幅度范围的“全覆盖”,以对个人的罚款为例,可分别针对严重、较重、一般和轻微四个等级规定8万、5万、2万、2万以下四个基准,使量化区间公开透明,法官再梳理裁量要素加以灵活量罚。
在日常生活中,主要会用到的是民事罚金处罚制度,处罚的目的在于减少损害他人权益的发生。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知道,这些制度的制定,都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需要以最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为主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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