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审判制度上,行政罚款和普通的罚金在性质上是绝对不一样的,并且针对有些特殊案件,法院在进行审判的时候,可能同时有行政罚款和其他方面的法金。关于这些处罚决定全部都是在我国刑法当中有法可依的。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的是,行政罚款折抵罚金是否可以这样执行?
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予以惩戒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而刑罚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制裁方法。这两种制裁方式不能相互替代,对此,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相关知识
1、罚金等于罚款的:“判处罚金人民币某元,与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已执行人民币某元折抵。”
2、罚金大于罚款的:“判处罚金某元,扣除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已执行人民币某元,实际执行罚金人民币某元。”
3、罚金小于罚款的:“判处罚金人民币某元,与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已执行人民币某元折抵。撤销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某行政机关退还被告人人民币某元。”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节选)
第二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选)
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三、行政罚款
行政罚款是由于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违反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主要形式。
它广泛适用于违反环境法的行为。在中国,绝大多数的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有行政罚款这一行政处罚形式。罚款与罚金不同,罚金是审判机关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处的一种附加刑,既可单独适用,也可附加适用。罚款不是刑罚,不使用于犯罪行为。
以上资料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行政罚款折抵罚金是否可以这样执行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出,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行政罚款折抵罚金是不能同时进行的,这两种制裁方式不能相互替代。其实罚款制度是属于我国刑法量刑上的一种附加刑,它并不适用于犯罪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也是需要交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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