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利的更要标志。破坏选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刑法对其进行了严厉制裁。那么,我国法律对破坏选举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下文中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方式有多种多样,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以暴力妨害,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漏登选民名单。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
(二)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进行破坏;
(三)欺骗手段,即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
(四)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以进行破坏;
(五)伪造选举文件,即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进行破坏;
(六)虚报选举票数,即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进行破坏;
(七)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等。
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护,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的自自行使,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国家的政治生活,必须依法惩处。关于破坏选举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疑问,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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