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又是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中的具体规定来判断这个具体行为对于社会、对于环境的危害程度,来判定犯罪人需要承担多少的刑事责任。是审判的一个依据和标准,结合了主观和客观,相互统一。下面就带着大家来了解一下犯罪构成是指的什么概念。
一、概念
所谓犯罪构成,指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二、解释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有些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某些特定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损害特定的对象等。
犯罪构成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对准确、合法、及时地同犯罪作斗争,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者不受非法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三、要件
在众多的事实特征中,哪些可以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是由立法者加以选择之后,由刑法加以规定的。这也就决定,当某人的行为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某犯罪构成的要件时,也就意味着触犯了刑法。
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该行为成为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换言之,任何犯罪都可以由很多事实特征来表明,但是,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具体到某一事实特征来说,能否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有一项客观的标准,即看其对于决定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有无意义,是否是该行为构成犯罪所不可缺少的。
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任何犯罪之中都包括一系列的要件,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四、起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
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只包括客观的、论述的要素,而不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构成要件与违法性和有责性没有关系。本世纪30年代,目的行为论兴起。目的行为论认为,人的行为是追求一定目的的活动,目的是行为的核心。因此,主观的要素(包括故意与过失)是构成要件要素。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本世纪50年代初期从前苏联直接引进的,它是在吸收他国犯罪构成学说内容、总结中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起步晚,又长期受到前苏联刑法学理论的深刻影响,因此,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仍处于探索研究之中,在犯罪构成诸问题上,依然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观点。随着探索与讨论的深入,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研究有了长足发展,日趋成熟完善。
五、意义
犯罪构成作为认定具体犯罪的标准和规格,无论对司法实践还是刑法理论,都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法律概念,犯罪构成就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首先,它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才能构成犯罪。其次,犯罪构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各种不同犯罪的独特的特点,反映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因此,认真研究每一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准确定性、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一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基本的依据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有无;具备什么样的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指出,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是决定刑事责任有无的唯一的依据,但决定刑事责任轻重的因素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外,还包括一些非构成要件的事实,如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因此,是否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查明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只有符合了犯罪构成,才能认定为犯罪,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贯穿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刑法中的许多理论问题,都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息息相关。研究刑法理论,其关键就是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
由上文可以知道,犯罪构成是指犯罪具体行为的主观和客观的总和。同时这也是量刑的一个法律标准和根据,在一个案件中起到关键的判定作用,是不可或缺的要件。犯罪构成这个词在历史中不断更新和完善,最终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为我国的司法提供了重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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