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有些社会不良风气是要从源头下手的,这样才能治标又治本。就比如说每年有很多高利贷引发的恶性案件的起源就是在于当事人参加了赌博,不允许赌博的同时也要把设立在各地的赌场一律销毁才行的,一般开设赌场除了要坐牢还要承担一部分的法罚金的。那么,开设赌场罪处罚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开设赌场罪处罚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要处罚金,但是并没有说具体罚多少,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罚金与法院的事实认定有关,涉案金额越大罚金也越高,基本成正比,另会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退赃等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开设赌场罪要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处罚: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赌博结束后,下一次赌博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由此可见,开设赌场罪处罚金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因为本身开设的赌场的规模和该赌场所谓的盈利状态等都是不一样的,罚金都是跟开设赌场造成的实际危害情节成正比的,并且我国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的罚金标准还是赋予了法庭工作人员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的,国家从来没有将罚金标准进行固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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