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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量刑标准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而在认定构成了此罪之后,就会按照《刑法》中的规定进行处罚,那么此时法律中关于此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构成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下列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杂、使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残留的农药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凡是生产、销售了上述的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就违反了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即要以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结果。其中,食物中毒,是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所引的暴发性中毒,常常表现为头晕、呕吐、恶心等;严重食物中毒,则是指造成相当数量的人中毒或因中毒而致人发生了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至于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为感染源而导致的疾病,即因食用不卫生的食品而导致的疾病,如肝炎、肠炎、疟疾甚至鼠疫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

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经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若应当知道而仍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应构成本罪。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如何处罚?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应依具体情形承担以下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分为了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而现实中不管是实施了哪一种行为,在符合了规定立案标准时候,就是会被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另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所造成的结果不同,犯罪的情节轻重不同,所判刑罚也是有所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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