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如果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然而在认定是否构成此罪的时候,除了要分析实际的行为是否满足规定的构成要件之外,同时也要看是否达到了立案标准规定。那么破坏监管秩序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下文中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详言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客体要件,就是我国劳改机关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调节下,形成的监押、管理犯人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状态。监管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社会秩序在劳改机关这个特殊场所的特殊表现。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定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殴打监管人员。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
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殴打监管人员或者为抗拒改造而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殴打监管人员致伤的;多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或者组织的人数众多或者建立了较严密组织形式破坏监管秩序的;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监管秩序或者聚众绝食影响恶劣或者聚众冲击办公场所毁坏财物的;多次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或者致人伤害的;兼有本条所述的多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或者成为“牢狱霸”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该罪的主体具备两个条件:
1、犯有罪行;
2、经司法机关判决或决定而被收押在劳改机关。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害劳改机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而故意实施该行为以追求对监管秩序之危害的心理状态。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发泄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有的是为了满思某种私欲,有的则是为了达到一些非法的要求。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一般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以上就为您简单介绍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立案标准。一般来说,要正确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主要是要从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四个构成要件上来看。如果四个构成要件全部符合,则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如果一个方面不符合,那么就可能只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是构成其他犯罪。总之,在具体的实践中,一定要把握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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