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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人员请假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现代社会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话,那么通常情况下被判处有期徒刑,确实也存在着,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够收件,会进行监外执行,那么监外执行人员请假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监外执行请假的话,必须要得到相应的机关来进行批准,如果不批准的话,必须要在相应居住的行政区域内生活。

一、监外执行人员请假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根据法律规定监外执行请假不被批准应该怎么办?

不批准就必须在居住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工作生活。外出请假须有正当理由。

二、监外执行

其他法律相关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上述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1]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

监外执行人员请假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监外执行请假手续是必须要严格遵守的,如果相关当事人请假没有获得主管机关批准,就只能够在当地内进行工作或者是生活,除此之外,也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监外执行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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