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第4款规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非罪处理事由,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罚。这是本罪的非罪处理事由。
从重处罚事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这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
关于黑社会相信大家都不会感到陌生,而对于这样一种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其实我国也是不断的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尤其是对其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往往会被认定构成犯罪,然后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中就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要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的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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